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三等書記官】外補甄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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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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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二、職稱:三等書記官
三、官等職等: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四、名額:正取1人,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
五、性別:不限
六、工作地點: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七、資格條件: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檢察署以外機關,銓敘審定委任第3職等以上並具有司法行政職系法院書記官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資格條件)。
(二)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銓敘審定薦任第6職等以上之人員,如應徵本職務,請務必檢附自願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同意書,如未檢附降調同意書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
(四)中文打字每分鐘須60字以上。
八、工作項目:案卷及文件之收受、登簿、編訂與人犯羈押登記及製作各項辦案書類正本、訴訟文書交付送達、訊問、相驗、勘驗、搜索、扣押等各種筆錄與傳訊日期之通知及提押票、搜索票之製作,或公訴、執行、行政、贓物、檔案業務,與其他主管交辦事務。
九、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
(二)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等。
2.或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依序裝訂(所附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署人事室魏小姐(電話:03-2160123分機6014),並於115年4月8日下班前送達,非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上請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職務」。
(三)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電腦中文打字測驗,中文打字每分鐘須60字以上,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面試。
(四)逾時報名、證件不齊、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人員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五)其他
1.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虛偽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其派令,並依法處理。
2.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檢察署現職人員不得參加本次公開甄選。
3.本職缺錄取正取1人,並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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