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50330桃檢起訴地主勾結非法集團回填廢棄物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30
  • 資料點閱次數:123

檢警環聯手破獲地主勾結犯罪集團回填廢棄物案 檢察官起訴請求從重量刑及沒收犯罪所得近2千萬元

    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賴瀅羽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偵辦被告即僅持有部分持分之農地地主劉○星勾結被告黃○瑞等人之非法廢土集團在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某處農地傾倒營建廢棄物及砂石場產出之無機性污泥案,於近日偵結起訴被告黃○瑞等11人,其中被告黃○瑞等9人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80條之不依期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等罪嫌;另被告徐○德等3人因將現場查扣之挖土機、推土機載離,分別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及同法第139條第1項損壞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等罪嫌。檢察官審酌被告劉○星等9人傾倒廢棄物之車次至少3,477車(合計約59,110立方米),且回填、堆置廢棄物現場之體積高達100,003.6立方公尺,犯罪情節具相當規模,嚴重破壞國土,犯罪情節非輕,故均請求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查扣之犯罪工具挖土機3台及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8172,700元,以防止被告等人繼續犯罪及澈底剝奪被告等人犯罪所得。

    本案係桃園市環保局稽查時發現本案土地遭非法傾倒廢棄物,並當場查扣挖土機、堆土機後,被告徐○德等3人竟趁機撕毀封條將挖土機、堆土機載離現場等情,進而由中壢分局報請本署指揮偵辦,本署即指派賴瀅羽檢察官指揮上開執法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經專案小組歷時半年積極蒐證後,於1141119日、1210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發動2波搜索被告住居所及本案土地等9處所,並約談被告黃○瑞等人、拘提被告劉○生到案,本案土地經開挖後發現紅磚、磁磚、鋼筋、電線、木材、廢布、繩、金屬管等營建事業廢棄物。被告黃○瑞、詹○湖、曾○芳、劉○生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則以3萬至10萬元不等具保。

    本案犯罪集團以組織性非法傾倒廢棄物之方式破壞環境以牟私利,所幸專案小組鍥而不捨,速辦嚴查,打擊環保犯罪。本署重申對於任何假藉傾倒廢土及廢棄物名義回填牟利之行為,將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追查到底、嚴懲投機之不法份子,以維護全民利益及國土安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