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25桃檢起訴強逼泰籍女子性交易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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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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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即刻救援破獲強逼泰籍女子性交易犯罪集團案
檢察官起訴求處重刑11年6月 保障外籍人士在臺安全
本署婦幼專組翟恆威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偵辦被告柯○均等9人於民國114年11月間,以坐檯陪酒名義招募泰國籍被害人2人入境我國,進而強逼被害人等從事性交易案件,於近日偵查終結移審,認被告柯○均等9人均涉犯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監控、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及同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犯私行拘禁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柯○均等9人毫無尊重人性尊嚴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利用被害人等孤身來臺、語言不通、舉目無親而難以求援之處境,視被害人等為營利工具,剝奪行動自由,甚至無視被害人等於賣淫期間適逢生理期,仍強逼被害人服用停經藥物後繼續接客從事性交易等情,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至11年6月不等之刑度。
本案係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於114年11月26日,接獲泰國籍被害人家屬越洋求救訊息,獲悉有2名入境我國之泰國籍女子遭控制人身自由及強迫從事性交易之情形,進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國際組轉由中壢分局報請本署指揮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專案小組旋即於當日晚間迅速掌握被害人等所在位置,並利用被告李○玟監控被害人等外出之際,成功營救泰國籍被害人2人,並逮捕被告李○玟,旋由檢察官於翌(27)日訊問被害人等後,即刻安置被害人等至適當、安全之處所,以避免再受害之可能性,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李○玟獲准。本案持續擴大追查後,發現尚有多名被告涉案,分別擔任指揮者、監控者、馬伕、整理房務、提供飲食或攬客等工作,分工明確,經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與內政部移民署通力合作,對尚未到案之被告實施境管措施,分於114年11月28日、12月19日、115年2月22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拘提企圖潛逃出境之被告陳○奈、黃○文、鄒○斌到案,經檢察官訊後均向桃園地院聲押禁見獲准。期間,被告葉○廷聞風逃逸並以小三通管道潛逃出境,惟仍遭檢警掌握行蹤,待其於115年2月1日入境之際,將被告葉○廷拘提到案並聲押禁見獲准。本案另搜索性交易地點4處,扣得監視器影像、行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及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37萬餘元等物,經由數位鑑識還原,勾稽比對被告柯○均等人犯罪過程之聯繫暨分工紀錄,後於115年1、2月間陸續將被告柯○均、黃○彧、黃○華及詹○棠等人拘提到案,除詹○棠外其餘3人均聲押禁見獲准。
本署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中壢分局及內政部移民署國際組等單位通力合作,澈底瓦解本案犯罪集團,遏阻被告柯○均等9人利用外籍人士在臺難以求援之困境而強迫性交易之犯行,迅速救援被害人,彰顯我國保護在臺外籍人士人身安全、捍衛性自主權之魄力及決心,以維我國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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