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24桃檢偵結桃園市政府經發局公務員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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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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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科長等人收賄案 檢察官偵結起訴聲請沒收賄賂370萬餘元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塗又臻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時任科長施○隆(後改任商業發展科科長)、約僱助理被告秦○慎長期收受代辦業者被告吳○蓉、呂○璇等人賄賂案,認被告施○隆、秦○慎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吳○蓉、呂○璇、張○雯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於今日偵結移審提起公訴,並審酌上開被告5人均坦承犯行,被告施○隆、秦○慎已分別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70萬6,000元及100萬元,犯後態度良好,爰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本案係偵辦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吳○明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文2人(其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業已另案提起公訴)因申請毗連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擴廠使用行求賄賂時任桃園市經發局副局長一案,發現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時任科長被告施○隆及約僱助理被告秦○慎亦涉嫌向代辦業者收賄,專案小組遂積極溯源偵辦,經縝密蒐證,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發動搜索15處,並通知被告施○隆、秦○慎等13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秦○慎獲准,被告施○隆則諭知10萬具保。
被告施○隆、秦○慎任職於桃園市經發局工業行政科科長及約僱助理期間,職掌工廠登記、變更及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業務,因代辦業者被告吳○蓉、呂○璇為求加速其等所申請相關案件之行政流程或使案件順利通過,即自107年起透過前經發局退休人員被告張○雯引薦或直接聯繫,共同向承辦人員被告秦○慎長期行賄,被告秦○慎收受賄賂後,即利用職務便利,分別以提供補正時間、優先辦理會勘、協助函詢經濟部使變更計畫順利通過,或指導業者儘速繳納罰單以加快後續行政流程之方式,優先或協助辦理代辦業者被告吳○蓉、呂○璇所申請之毗連土地案共10件,總計被告秦○慎以此方式收賄金額達270萬6,000元。另被告施○隆則於112年間向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推薦被告吳○蓉代辦毗連申請案,因審查過程期間,協助修訂「桃園市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審查認定基準」第2點第3款之但書,增加「但二廠屬關係企業,或以承租超過五年以上且屬上下由供應鍊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使該案案件得以通過毗連申請案,被告吳○蓉為表感謝而於112年12月、113年4月間,分別交付共100萬元予被告施○隆;被告吳○蓉則於被告施○隆協助修訂上開審查認定基準後,同時為求加速行政流程之進行,亦於112年不詳時間,以95萬元現金行賄被告秦○慎,作為被告秦○慎於該案協助加速會簽各單位、排定會勘等行使職務行為之對價,被告秦○慎則亦收受之。
本署呼籲廉潔為公務員之核心價值,職務權限不應成為私人牟財的工具,否則將嚴重侵蝕民眾對行政公平之信賴。本署將堅定貫徹執法,加強肅貪工作,捍衛國家廉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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