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40306桃檢偵結復興區公所貪污案件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11
  • 資料點閱次數:54

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  前區長長期收受賄賂  本署偵結起訴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本署張家維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即被告曾○湘(於民國104年至107年間擔任區長),利用桃園市復興區公所(下稱復興區公所)辦理採購案之機會,長期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總務即被告蔡○蓁(於104年至107年間擔任秘書室總務)收受廠商即被告吳○洋交付之賄款,及被告蔡○蓁於110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利用辦理採購之機會,不實虛報浮報費用向復興區公所申請經費,並收取廠商莊○惠(另案偵辦)賄賂等案。檢察官認被告曾○湘、蔡○蓁均係犯貪污治罪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蔡○蓁另涉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被告吳○洋則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而於今日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被告曾○湘本應廉潔自守,竟因貪圖私利不當持續向廠商收取賄賂,所為敗壞官箴;被告吳○洋法治觀念薄弱,長期行賄公務員,其2人案發後仍飾詞狡辯,犯後態度惡劣,故均請求法院從重量刑;至於被告蔡○蓁坦承全部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本案被告吳○洋係環○國際有限公司等多間公司、商號之實際負責人,其為求利用被告曾○湘擔任復興區長之職權,於採購案招標程序中予以協助或將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之小額採購逕向被告吳○洋經營之公司、商號辦理,遂與被告曾○湘約定其所經營之公司、商號取得標案或小額採購案後,將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之比例給付被告曾○湘賄款,並於105年至107年每年度農曆春節年前,總結該年度應給付之賄款金額後,由環○國際有限公司會計人員莊○惠將款項交予被告吳○洋再轉交被告蔡○蓁,嗣後再由被告蔡○蓁將款項放置於被告曾○湘復興區公所辦公室之辦公桌抽屜內,被告曾○湘取得賄款後另朋分予蔡○蓁共40萬元。又被告蔡○蓁於110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利用辦理三民里環保志工相關服裝及活動採購案之機會,逕向莊○惠擔任會計之以馬內利行銷企業社等商號辦理採購,並指示莊○惠提供虛報、浮報部分採購項目及價格之報價單及收據,據以向復興區公所申請經費,俟莊○惠所經營之商號領得款項後,再交付詐領之虛報、浮報款項及賄賂共35,000元予被告蔡○蓁。

專案小組掌握上開情資,積極蒐集相關事證比對分析後,於113116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復興區公所及被告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就被告曾○湘、吳○洋、蔡○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清查發現曾○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被告蔡○蓁不法所得435,000元(業已繳交)均向法院聲請沒收,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本署呼籲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應利用公務機會牟取私利,影響民眾對於政府機關公正執行公務之信賴,本署會持續與執法機關合作,加強肅貪工作,澄清吏治。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