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16桃檢起訴砂石場公司長期繞排污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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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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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良○公司砂石廠長期繞排污水案查扣機具車輛31台及存款5,443萬餘元檢察官起訴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12億餘元
本署國土專組王念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彰化憲兵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下稱環管署中區中心)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偵辦被告劉○正等人(良○公司等2間公司及被告劉○正等24人)非法繞流排放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泥漿廢污水案,認被告劉○正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1款、第2款、第1項之無排放許可繞流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刑法第190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事業場所之負責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放流有害健康之物污染河川等罪嫌,於今日起訴移審,並考量被告劉○正等人已長達5年期間使用暗管偷排大量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污泥及廢水至廠外,完全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及國人對於環境愛護之苦心,將原本企業應支出之成本轉嫁社會民眾,且渠等排放之廢污水沿灌溉渠道流入海洋,戕害河川及海洋生態,影響民眾健康,對於河川水質、生態保育、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之危害均屬非輕,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12億餘元之不法所得。
本案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及環管署中區中心自民國109年10月起,在台61線24K海岸線進行污染調查時,發現在桃園市蘆竹區經營砂石業之良○公司僅領有廢水貯留許可,卻利用深夜時段繞流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高濃度泥漿廢水,隨即架設監控設備並進行採樣,並報請本署指揮偵辦。經長期監控及調查後發現,良○公司負責人被告劉○正等人自109年10月起,逕將該公司從事土石加工業務過程中產生含有重金屬等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及非法向弘○公司等運輸業者收取之收受高含水率廢泥漿,沿該公司私自裝設之暗管,繞流排放至良○公司廠外溝渠,並順著溝渠將泥漿廢污水排至下游出海口。弘○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曾○寰等人為牟取非法清除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鉅額利益,於112年10月至114年7月間,自臺北市及新北市公共及民間工程建案載收連續壁皂土並載運至良○公司傾倒處理。
本案經專案小組長期蒐證,多次動員人力在良○公司廠外監控未果,於114年8月17日晚間,檢察官再率同專案小組在廠外埋伏監控守候,最終於同日晚間11時許,查得該公司正在排放廢污水,旋即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進入良○公司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該公司於夜間非法排放廢污水,後續再執行3波搜索,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劉○正等13人獲准,並查扣良○公司之機具、車輛18台、弘○公司之曳引車13台及金融帳戶存款共計5,443萬1,911元。
環保犯罪之查緝實屬不易,若非聯合檢、警、調、環等不同領域之專業機關,長期投入心力契而不捨進行蒐證及監控,當無法順利查獲,打擊環保犯罪。本署呼籲民眾見有不法環保犯罪,請踴躍檢舉。本署會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共同守護臺灣美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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