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28桃檢吳00檢察官洩密簽結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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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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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署吳○○檢察官洩密詐團律師男友本署簽結乙情,本署說明如下:
本署就吳○○檢察官因其律師男友犯罪所涉違失行為,前經約談吳檢察官、比對相關卷證及就其同意提供之手機進行數位採證調查後,於民國113年5月31日完成調查,認吳檢察官有違檢察官職位尊嚴及民眾對檢察官職務信任,有法官法第95條第2項之事由,即將全部卷證資料移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嗣經該委員會評鑑認有懲戒之必要,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中,本署均依法辦理,並無徇私迴護,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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