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20桃檢偵結前桃園市吳姓議員詐領助理費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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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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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前桃園市議員吳○憲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案 檢察官偵結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1,455萬餘元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范玟茵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前桃園市議員吳○憲詐領議員助理補助費案,認被告吳○憲等8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455萬6,351元,以達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
被告吳○憲為桃園縣議會(民國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議會,下稱桃園市議會)第15至17屆議員(任期自91年3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亦為桃園市議會第1、2屆市議員(任期自104年11月19日至111年12月25日),明知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擔任其公費助理即被告范姜○媛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由未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之被告歐陽○欣、許○春、羅○振(已歿)、葉○良、張○英、彭○娟、劉○偉(下稱被告歐陽○欣等人)配合提供國民身分證件、銀行帳戶資料,供被告吳○憲自行或指示被告范姜○媛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後,向桃園市議會將被告歐陽○欣等人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待被告歐陽○欣等人之薪資、春節獎金款項匯入帳戶後,再由被告吳○憲自行或指示被告范姜○媛將該等款項提出並挪為私用,總計以此方式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共1,455萬6,351元。
本案詐領助理補助費期間長達甚久,虛報人頭助理人數非少,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追查,分析相關帳戶資金流向,遂於114年7月22日起連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11處,傳訊被告吳○憲及相關人頭助理,確認渠等詐領事證,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吳○憲獲准,始得查悉全案。
本署呼籲民意代表應恪遵法令,依據專業恪盡職權,為民喉舌,助理補助費之申報、使用均應合於相關法令,任何此類不法犯行,本署皆會積極查辦,以維護民主政治之廉潔及人民對於民主制度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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