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18桃檢偵辦桃園市游姓議員詐領助理補助款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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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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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桃園市議員游○和詐領助理補助費 檢察官偵結起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356萬餘元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黃榮加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桃園市議員游○和詐領助理補助費案,認被告游○和、游○瑜、游○惠及游○香等9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56萬1,486元。
被告游○和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桃園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迄今,明知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竟與擔任其公費助理之二女兒即被告游○瑜、三女兒即被告游○惠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分別以下列方式詐領、浮報議員助理補助費:
一、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
由未擔任議員公費助理之被告游○香、游○豪、游○偵(下稱被告游○香等人),配合提供身分證件、銀行帳戶存摺、印章,供被告游○瑜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等文件後,向桃園市議會將被告游○香等人虛偽申報為公費助理,待被告游○香等人之薪資款項匯入帳戶後,被告游○和再指示被告游○瑜將薪資全數領出,並由被告游○惠保管該費用,用以支付服務處之各項開銷及被告游○和之私人花費。另被告游○惠於112年6月至7月間並未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及領取公費助理薪資,渠等亦以上開方式將被告游○惠虛報為議員助理而詐領助理補助費。
二、以低薪高報方式浮報補助費:
被告鄭○喨、林○川、游○郎(下稱被告鄭○喨等人)為被告游○和聘僱之公費助理,渠等將帳戶存摺、印章交予被告游○瑜保管,並在薪資欄為空白之聘書簽名後,被告游○瑜再依被告游○和指示於該等聘書填載不實高報薪資,製作內容不實之「聘書」、「桃園市議會議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並持以向桃園市議會申報助理補助費,待被告鄭○喨等人之薪資款項匯入帳戶後,被告游○惠、游○瑜再將薪資全數領出,除支付被告鄭○喨等人之公費助理薪資外,所剩溢領之助理補助費則用以支付其他私聘助理薪資。
檢察官獲悉情資後,隨即指揮專案小組深入追查,比對相關金流證據,於114年8月4日持搜索票搜索被告游○和位於桃園市大園區之服務處及住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游○和、游○瑜獲准。全案經檢察官偵辦發現,被告游○和擔任桃園市議員期間,詐領之助理補助費達356萬1,486元,檢察官遂向法院聲請將上開犯罪所得全數沒收,並請求法院審酌以達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
民意代表領有國家所給予優渥之薪資,本應恪遵法令,依據專業恪盡行使監督政府之職權,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助理補助費之申報更應遵守法令,任何不實申報補助費之行為,皆會影響人民對於民意代表之信賴,戕害公眾信任,本署對於是類案件會持續積極查辦,以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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