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28桃檢起訴航警收賄放行走私加熱菸集團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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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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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收賄放行走私集團夾帶加熱菸品入境 檢警打擊走私犯罪 共同守護國人健康
本署肅貪專組檢察官曾柏涵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偵辦被告楊○茹等11人組成之走私集團涉嫌行賄航警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即被告陳○融,由被告陳○融違法放行走私集團成員夾帶加熱菸入境案,認被告陳○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等罪嫌、被告楊○茹等11人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及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等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被告陳○融收受之賄賂新臺幣(下同)95萬8,600元,以及各走私集團成員利用走私行為獲取之利益。
本案係被告楊○茹有意走私加熱菸入境販賣獲利,透過管道結識被告陳○融後,雙方即於民國114年4間起談妥由被告陳○融利用職務之便,以工作證進入機場管制區,在管制區內接收走私集團成員交付之行李後,協助夾藏離開管制區,或由走私集團成員將行李運至被告陳○融值勤之管制哨,再由被告陳○融直接放行等方式,使該走私集團輸入之加熱菸得不受海關之檢查,事後再由被告楊○茹依成功走私之加熱菸數量,以每條50元至150元不等計算給付被告陳○融之賄賂。
嗣於被告陳○融於同年9月11日中午再次違法放行被告楊○茹、巫○雪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管制區南側海關公務門夾帶加熱菸品入境時,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發覺攔阻並通知航警局報由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被告陳○融等3人,復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並分析比對監視器畫面釐清走私集團成員之身分,隨後經數度執行拘提、搜索,終於破獲該走私集團,並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陳○融、楊○茹、楊○杰獲准。全案經檢察官偵辦發現,被告楊○茹等人以此方式自同年4月29日至9月11日共走私加熱菸26次,走私加熱菸數量則逾9,000條,被告陳○融收受賄賂達95萬8,600元,嚴重影響我國機場管制安全及增加民眾健康風險,檢察官遂向法院聲請將上開犯罪所得全數沒收,以達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目的。
海關為我國國境之大門,亦為我國國家安全之第一道防線,本署將積極追查任何企圖經由海關進入我國之犯罪行為,以維護國境安全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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