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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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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公告】提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經裁判確定之沒收銷毀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114.10.10)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7
  • 資料點閱次數:48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檢亮總贓字第114830014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署經裁判確定,沒收銷燬扣押逾一公斤以上之毒品如下所載,俾供有關機關領用。
依據: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公告期間: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後段「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公告事項:本署114年委保字第4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扣案毒品明細,詳如附件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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