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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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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17桃檢起訴租地回填廢棄物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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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攜手破獲非法回填廢棄物集團,檢察官請求從重量刑 聲請沒收1,239萬餘元,查扣曳引車14輛 即時遏止繼續犯罪

    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賴瀅羽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北區中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偵辦被告徐○傑為首之非法廢土集團在桃園市龍潭區、桃園區、大園區等3處山坡地及農地傾倒營建廢棄物及砂石場產出之無機性污泥案,認被告徐○傑等人(31人及6間公司)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在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從事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等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80條之不依期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等罪嫌,於今日起訴移審,並考量被告徐○傑等人傾倒廢棄物之犯罪情節具相當規模,且多筆土地受害,並導致本案山坡地水土流失、農地殘破不堪難以農作,污染面積共達1137平方公尺,嚴重破壞國土及土地所有人之財產,犯罪情節非輕,故均請求從重量刑,並聲請沒收已查扣之犯罪工具曳引車14輛及不法所得新臺幣1,2391,118元,以防止被告等人繼續犯罪及澈底剝奪被告等人犯罪所得。

    本案係檢察官因偵辦被告徐○傑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發現被告徐○傑等人無視已遭警移送,仍以集團方式繼續在其他土地傾倒廢棄物,受害土地甚廣,遂指揮上開單位共同組成專案小組擴大偵辦,並日以繼夜行蒐查證,獲悉被告徐○傑為首之犯罪集團,係先由被告徐○傑分別於民國1139月、12月、1141月間,以免費施作水土保持工程或堆置工程材料等名目詐騙地主以取得桃園市龍潭區竹龍段之山坡地及桃園區皮寮段、大園區竹圍段等2處農地後,再由被告徐○傑、廖○瑋、廖○諺、陳○祺、吳○鈞分別聯繫砂石車司機至不詳營建工地載運營建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瀝青塊傾倒至上開山坡地及農地;被告劉○湧、陳○雄聯繫砂石車司機自被告黃○傑經營之砂石場載運產出之無機性污泥(俗稱土餅、土油砂)傾倒至上開農地,被告黃○傑與被告林○佑甚至成立「園藝」公司將廢污泥包裝成園藝用之土方以規避查緝。

    專案小組歷時半年積極蒐證後,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即由本署檢察官賴瀅羽偕同檢察官王念珩、姚承志、曾耀賢、邱郁淳、陳肯率同專案小組於114617日、91日發動2波搜索行動,分別至涉案被告住居所及涉案公司31處所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徐○傑等19人,並開挖上開土地發現夾雜紅磚、磁磚、混凝土塊、廢瀝青塊、廢塑膠布、PVC管、鋼筋等營建事業廢棄物。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徐○傑、廖○瑋、劉○湧、陳○雄、陳○祺5人獲准,其餘被告則交保7萬至50萬元不等。

    本案犯罪集團以組織性非法傾倒廢棄物之方式破壞環境以牟私利,被汙染之土地面積甚廣,所幸專案小組鍥而不捨,速辦嚴查,打擊環保犯罪,最終將該傾倒廢土集團之成員一網打盡。本署對於任何假藉傾倒廢土及廢棄物名義回填牟利之行為,將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追查到底、嚴懲投機之不法份子,以維護全民利益及國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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