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819 少年收容機構執行長侵占公款性侵被害人 檢察官起訴求處有期徒刑21年聲請沒收近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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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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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林奕瑋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辦桃園市私立○○之家執行長即被告張○○等4人侵占○○之家款項及被告張○○妨害性自主案,近日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張○○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同法第224條之1及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精神障礙女子犯強制猥褻等罪嫌。其餘被告3人涉犯刑法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張○○等4人均明知○○之家係為庇護弱勢、實踐公益目的之機構,原應善用公益資源照顧弱勢院生,卻恣意挪用○○之家資金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供其等私用,惡性重大,且被告張○○身為執行長,利用管理及接觸院生、員工之機會強制猥褻、性交被害人,所為嚴重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回復之傷害,並動搖社會對公益機構之信任,爰建請法院量處被告張○○有期徒刑21年、其餘被告3人量處有期徒刑6月至6年,以資懲處。
本案係被告張○○私下成立○○樂團有限公司,再以○○之家名義受邀參與表演或於網站上販售○○機構製作之蛋黃酥、滷鴨翅等商品等方式,使民眾誤信該等商品係○○之家生產販售且販售所得將全數歸屬○○之家而購買,並提供上開○○樂團有限公司之帳戶予民眾匯款,自民國106年9月12日起至114年2月15日止侵占841萬8,032元;被告張○○等人自109年9月至112年3月間,利用○○之家不知情之員工簽立提供領據申領勞務費,侵占勞務費用共計78萬9,100元;被告張○○偕同其配偶即被告張楊○○、3名未成年子女及被告洪○○等6人前往日本遊玩,並出具在臺灣消費之發票、日本藥妝店購買私人消費品及無收據證明書,以教會赴日交流名義辦理核銷而挪用○○之家款項37萬元;挪用少年之家款項繳納被告張○○之3名子女學雜費39萬8,629元,被告張○○等人上開方式侵占○○之家款項共997萬5,761元。另被告張○○分別於111、112年間,利用管理及接觸院生、員工之機會,以刮痧之名義強制猥褻2名院生,更假借刮痧治療子宮肌瘤為由,按摩員工進而以手指強制性交。
本署接獲通報被告張○○對院生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告發被告張○○涉嫌侵占○○之家款項,隨即指派檢察官偵辦,嗣經整合相關被害人等事證及調取金流資料後,於114年4月14日搜索○○之家,並傳訊被告張○○等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問被告張○○及其配偶張楊○○、洪○○後,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查扣被告張○○等人金融帳戶共763萬8,219元及美金8,948.7元,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檢察官起訴後建請法院接續羈押被告張○○等3人,經法院裁定除被告洪○○法院以80萬元具保外,被告張○○2人均繼續羈押,以保全被告俾利後續審理。
本案係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主動告發,展現行政與司法攜手合作、共同維護公共利益的決心。本署呼籲收容機構作為社會公益團體,深受社會各界信賴,本應善盡社會責任,妥善照顧安置個案,協助其穩定生活與自立發展,若有濫用社會信賴違法亂紀,本署將依法查辦,決不寬貸,以確保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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