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708桃檢偵辦盜土回填廢棄物案起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08
- 資料點閱次數:110
檢警環攜手再度破獲假租地真掏空回填廢棄物案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3年
聲請沒收8億509萬餘元即時查扣17輛曳引車防止繼續犯罪
本署國土專組檢察官王念珩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下稱大園分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下稱環管署北區中心)、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環保局)偵辦被告吳○烜等(11人及4間公司)挖取土方回填廢棄物案,經偵查終結,認被告吳○烜等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等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並考量被告吳○烜、梁○順已非首次涉犯環保犯罪,多次漠視我國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此次再為本案犯行,且多筆土地受害,嚴重影響環境,犯罪情節非輕,故均具體求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其餘被告分別求處有期徒刑1年8月至1年2月不等,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8億509萬8,937元。
本案係環管署北區中心接獲民眾檢舉後報請本署指派王念珩檢察官指揮偵辦,因受害土地甚廣,旋即由大園分局、環管署北區中心、桃園環保局組成專案小組,日以繼夜行搜查證,並利用多項科技偵查方式,查悉被告吳○烜為首之犯罪集團,分別於民國113年2、3月間,由被告梁○順以親友名義購買桃園市新屋區下田心子段農地2處,再與被告吳○烜簽署「灌溉溝渠工程合約」佯裝施工整地,挖取該等土地具有價值之土方販售後,再由被告吳○烜、梁○順聯繫砂石車司機向不詳工地載運營建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回填,又於同年8月間,被告吳○烜向位於桃園市新屋區吉祥段農地1處之地主佯稱可協助整地,使地主陷於錯誤而與之簽署「灌溉溝渠工程合約」,隨即挖取土方回填廢棄物,渠等為牟私利深挖土地近7公尺,面積高達1萬5,668平方公尺,造成上開農地殘破不堪難以農作,嚴重破壞國土及土地所有人之財產。
被告吳○烜等人曾因相同犯罪遭查獲,行事謹慎小心,在專案小組歷時4個月積極蒐證之下,於今年3月3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由本署檢察官王念珩偕同檢察官姚承志、陳肯率同專案小組進行搜索,並同步開挖上開3處農地,發現埋有大量紅磚、混凝土塊、鋼筋及疑似連續壁之皂土等營建廢棄物,為清查共犯結構,後續再執行3波搜索,將被告吳○烜、梁○順、戴○軒等3人拘提到案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則交保5至10萬元不等,並查扣供犯罪所用之曳引車17輛,澈底剝奪被告等人犯罪所得。
本案犯罪集團有組織性破壞環境以牟私利,受害土地面積甚廣,所幸專案小組契而不捨,速辦嚴查,打擊環保犯罪。本署呼籲民眾見有不法環保犯罪踴躍檢舉,本署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共同守護臺灣美好環境。
附件下載
- 1140708桃檢偵辦盜土回填廢棄物案起訴新聞稿.pdf627 KB 114-07-08 下載次數: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