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25桃檢偵辦殺害母親縱火案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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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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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辦殺害母親縱火滅屍案
檢察官起訴建請法院接押 犯保協會關懷協助家屬
本署檢察官林淑瑗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辦被告郭○○涉嫌殺害被害人即其母親並縱火燒毀屍體及住處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罪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屍體及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罪嫌,並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被告前因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而經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然其2人仍共同居住桃園市龍潭區。被告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間之某時,在上開住處內,因金錢而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竟持不詳銳器刺殺被害人,復重擊被害人下腹部及頭部,再掩住口鼻致被害人因腦髓損傷及窒息死亡。又被告恐殺害被害人後遭人發覺,另於114年2月22日上午10時18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止,於上開住處內,以打火機點燃被害人身上衣物,再於住處各處,點燃冥紙、衣物、紙張等可燃物,並開啟1樓廚房瓦斯爐燃燒抹布、冥紙而縱火燒毀被害人屍體及住處,隨後逃往宜蘭、臺北、臺中等地藏匿。嗣經警消獲報到場滅火後,發現被害人屍體,旋即報由本署檢察官相驗並組成專案小組,因現場經焚燒難別,專案小組積極蒐集現場事證鑑定分析,發覺被告涉有重嫌,並查悉被告藏匿地點,即於114年2月25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旅館內拘提被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於今日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並請法院繼續羈押保全被告俾利後續審理。本案屬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案件,檢察官將考量被告不顧被害人對其養育而殺害被害人並縱火滅屍之犯行及犯後態度等情,於審理程序中具體求刑。
本案啟動偵查後,本署通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提供家屬保護服務,陪伴家屬面對傷痛,本案進入審理程序後,並將持續協助陪伴,落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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