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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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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24 桃檢就媒體報導鄭姓被告貪污案勘驗不實澄清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4
  • 資料點閱次數:6176

有關媒體報導本署檢察官就鄭姓被告貪污案件之會議錄音勘驗不實一事,本署說明如下:

一、 媒體報導有關本案起訴書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8之會議錄音勘驗不實,然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 鄭○燦 與被告
        廖○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待證事實為「被告廖○松等人於105年12月13日與被告鄭○燦之會
        議,被告鄭○燦參與之重要過程如下…」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之機關會議,而係被告鄭○燦、廖○松與其他人士私下商談本件土地變更開發
        事宜,錄音內容係在場人士當場錄音後留存之檔案,檢察官扣押後,由本署檢察事務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故檢察官
        於證據名稱記載如上,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且因待證事實係欲證明被告鄭○燦與被告廖○松有就土地變更事宜進行討論,
        始就該次商談內容摘要記載,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
二、 本署檢察官偵辦本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就偵查中檢察
        官之取證偵查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再由法院為適法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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