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10桃檢偵辦連鎖藥局遭內部人恐嚇取財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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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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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藥局遭店長勾結外人 佯裝用藥不適恐嚇門市 檢察官提起公訴具體求刑8年 建請法院接押被告獲准
本署檢察官林奕瑋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被告黃○○等8人共同詐欺、恐嚇丁○藥局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黃○○等8人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指揮、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黃○○前於丁○藥局服務長達20年,自認藥局有違失卻不思正當途徑解決,反為貪圖不法利益,不僅以恐嚇之方式索取財物,且指揮他人佯裝用藥不適向藥局詐欺、恐嚇,致藥局門市藥師、員工人心惶惶,殊值非難,建請求處被告黃○○有期徒刑8年,其餘被告則分別求處有期徒刑2年2月至1年不等,以資懲處。
被告黃○○係丁○藥局桃園市中壢區某門市店長,為牟私利,竟於民國114年1、2月,向同門市藥師及丁○藥局總公司勒索,嗣後由丁○藥局總公司派員與被告黃○○談判未果,被告黃○○因而心生不滿,遂指揮被告連○○、鄭○○派被告程○○、金○○、徐○○、葉○○、張○○、鄭○○等6人,於同年2月間分別前往丁○藥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龍潭區及新竹縣竹北市等6家門市,喬裝顧客購買藥品,再以在場服用藥物或使用眼藥水佯稱身體不適,而以藥局未有藥師在場販售藥物為由,向該等門市求償,使該門市店員心生畏懼並陷於錯誤而將此事陳報總公司處理。被告黃○○再趁此向丁○藥局恫稱可代為處理民眾體傷事件,並要求以「目前發生6起,按照行情的話1次新臺幣(下同)3萬,6起是18萬」,或「包月或按月支付費用」並對其及其任職丁○藥局之配偶升職為公關經理及副理之方式作為處理事件代價,另外要求丁○藥局按月支付「顧問費」9萬元,用以保證丁○藥局各門市日後之安全,藉此不法牟利。嗣經檢警於同年3月間獲報後,旋即於114年4月9日起陸續拘提、搜索被告黃○○等8人,並將被告黃○○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經積極偵辦後,即於同年6月6日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對於被告黃○○繼續羈押獲准,以保全被告俾利後續審理。
謀取財物應循合法正當途徑,任何以不實言詞或行為企圖詐取財物、恐嚇取財者,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本署將依法追訴,以維社會秩序與法治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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