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605桃檢偵辦平鎮區農會賄選案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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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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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事小組農會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全買票
檢調警查獲現金賄選 維護農會選舉公正
本署檢察官翟恆威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桃園市平鎮區農會北○農事小組(下稱北○小組)第20屆農會會員代表選舉候選人被告莊○浴、莊○綸、胡○樹賄選案件,認被告莊○浴、莊○綸、胡○樹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約為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罪嫌及被告劉○湄、吳○月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30條第1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幫助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約為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用以賄選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9萬6,600元。
本署接獲情資即指派翟檢察官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偵辦,並於114年3月5日搜索被告等人住居所共9處,傳訊被告及證人等16人,分別在被告莊○浴住處扣得30萬元、胡○樹住處扣得19萬元、莊○綸住處扣得6,600元。被告莊○浴、莊○綸、胡○樹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分別以5萬至15萬不等具保。經調查後,發現同一農事小組三位候選人即被告莊○浴、莊○綸、胡○樹,因北○小組為少數非同額競選之選區,競爭激烈,為求順利當選,遂於114年2月15日農會代表選舉前夕,紛紛各自向有選舉權之農會會員拜票,並均以交付現金6,000元至2,000元不等紅包之買票方式向選民周○英一家4人及曾○莊(涉犯收賄罪嫌者均另為緩起訴處分)買票行賄。其中,更發現被告吳○月、劉○湄為協助被告莊○綸賄選,由被告吳○月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選舉權人名單,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與被告劉○湄,再由被告劉○湄轉交其夫即被告莊○綸作為拜票賄選所用。本案經專案小組及本署多名檢察官協力偵辦,發揮團隊辦案精神,而於114年5月22日提起公訴,嚴懲賄選歪風。
農會為服務農民保障農權之重要組織,各層級農會選舉須選賢與能,始能健全農會組織,發揮組織功能,本署將持續與桃園地區選舉查察團隊密切合作,打擊不法賄選,維護農會選舉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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