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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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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22桃檢偵辦軍官辦理眷地詐財案起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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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軍官辦理眷地詐財 跨境執法合作緝獲被告  檢察官起訴建請從重量刑以維法治

    本署檢察官王海青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李○育貪污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1項第1款之冒用政府機關詐欺取財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藉由其軍職身分,向廠商及一般民眾施用詐術,且利用職務之便,取得六軍團大、小關防之用印,偽刻上級長官職章,私自偽造契約及繳費證明,敗壞軍紀,有辱官箴,情節重大,且實施貪污行為次數甚多,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下同)1,003萬餘元,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維法治。

    本署接獲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告發,於民國109年間查覺軍方列管之國有眷地有遭私人廠商使用之情形,經廠商出示承租眷地之相關文件,發現文件雖蓋有六軍團大、小關防,然均未有六軍團出具之正式文件等情。經檢察官與專案團隊調查後發現,時任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軍眷服務組上尉工程官即被告李○育佯以六軍團之名義出租眷地與廠商,擅自盜刻六軍團上級長官之職章,用印在其自行偽造不實之土地租賃契約及繳費證明上,並伺機夾帶於其他大量公文中,送交六軍團文卷室用印,致六軍團文卷室人員疏於檢視,因而在該等偽造之土地租賃契約上蓋用六軍團大、小關防,被告再出示與廠商,致廠商誤信業已合法承租國有眷地,並依被告指示交付土地租金。被告另利用職務之便,以相同手法,自行編列眷地相關之小額工程案,洽詢廠商施作,並向廠商佯稱須先繳納履約保證金,使廠商陷於錯誤,而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至其指定之名下帳戶。被告自10610月起迄1092月止,以上開詐術方式,冒名出租眷地14筆及偽造小額工程案16件,共訛取1,0038,801元。

    本案偵辦期間,被告畏罪逃匿海外,本署旋於1091117日發布通緝,經法務部調查局與菲律賓執法單位跨境合作緝獲被告,於114325日解送返回至本署歸案,並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本案經檢察官積極偵辦後,於今日提起公訴移審,並建請法院繼續羈押,以防逃亡。本署對於是類案件極為重視,將持續與相關執法單位共同努力合作,遏止貪瀆歪風,以肅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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