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521桃檢偵辦地面師詐騙案件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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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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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破獲地面師詐欺集團 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18年 查扣被告存款1897萬餘元 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
本署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被告林○○等14人參與詐欺集團共同騙取被害人不動產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林○○等14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特殊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均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等人利用被害人年邁易欺,誘使被害人簽署高額不實借款契約,並設定抵押,至被害人無力償付利息,再趁勢索取鉅額違約金,致被害人受近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之損失且不動產遭設定抵押,惡性重大,建請求處被告林○○有期徒刑18年、被告陳○○、許○○有期徒刑15年,其餘被告則分別求處2年或4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以資懲處。
本案係被害人等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至113年10月間,遭詐欺集團以假檢警辦案配合調查、虛擬貨幣高額投資報酬等詐騙方式,要求不動產設定抵押貸借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後察覺有異陸續報警。經本署檢察官整合相關被害人等事證,並調取金流資料調查後發現,詐欺集團於被害人銀行財產已遭詐取後,再假借民間借貸名義,誘使被害人7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負責仲介金主之集團成員即被告李○○、嚴○○、謝○○、袁○○、王○○、蔡○○、高○○、賴○○、楊○○等人,以話術使被害人向金主即被告富○地政事務所地政士林○○、金主即被告陳○○、許○○洽談不動產抵押借款,並由被告林○○協助被害人辦理不動產抵押設定、簽立高額違約金、利息之借據以套取被害人名下之不動產,俟被害人無力償還高額利息後,再以違約為由索取鉅額違約金,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藉此共同與詐欺集團不法牟利,致使被害人7人等受有近4000萬元之損失。又被告林○○利用其地政士專業地位及職務便利,於協助辦理相關不動產設定、移轉登記事宜期間刻意對被害人等進行反詐騙宣導、要求被害人簽署免責聲明,甚至,被告等人推由成員陪同被害人前往派出所認證未受詐騙,經警員勸阻後,改由被害人在派出所前錄影存證,預為日後推卸民、刑事責任所用,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辦理借貸,待金主匯款後旋遭車手即被告薛○○、卞○○提領或旋由詐騙集團以購買虛擬貨幣方式將贓款洗出。本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此類案件整合後,由本署檢察官自113年12月20日起,先後執行搜索、拘提、提解被告林○○等14人,被告林○○、陳○○經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查扣被告林○○、陳○○、許○○金融帳戶共1,897萬2,706元及美金1萬4,541元,澈底剝奪犯罪所得。
本署呼籲民眾若接獲自稱「檢警人員」、「投資群組」之來電切勿恐慌、保持冷靜,善用165專線查證,且切勿交付不動產資料進行設定借款,以免落入詐欺集團編織之2次陷阱;並將持續嚴查不肖專業人員之不法行為,以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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