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519桃檢偵辦兒少性剝削案件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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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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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查獲兒少性影像犯罪 檢察官起訴具體求刑22年
與台灣展翅協會公私協力 打造友善被害人司法環境
本署許紋菱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被告李○○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性影像、同條第1項之製造少年性影像、同條例第38條第1條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同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先以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恐慌,再利用被害人求助無門之心態,詐騙被害人拍攝性影像,被害人人數眾多,造成被害人恐懼擔憂,甚至時時刻刻懷疑是否有更多人看見其難堪畫面,而有極大之傷害及陰影,且被告所持有之兒童、少年及成人性影像數量甚多等情,向法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2年,並請求繼續羈押。
檢察官於偵辦本案時察覺被告向被害人誆稱:有看過被害人性影像,如欲刪除遭外流的性影像,需再拍攝性影像供其比對移除等話術,詐騙被害人拍攝並提供大量性影像,檢察官認被告所為應非單一個案,而有擴大偵辦必要,故於傳喚被害人到庭具結後,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指揮專案團隊執行搜索,查扣其所有iphone 13手機1支、木質及塑膠隨身碟各1顆、筆記型電腦1台,並拘提被告李○威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經檢警日以繼夜檢視扣案物,清查出至少26名被害人,照片、影像共2000餘張,並以團隊訊問方式,由檢察官直接訊問被害人,落實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且為降低性影像不斷遭人轉傳對被害人所造成之痛苦及外流風險,透過公私協力,由台灣展翅協會直接派員至本署駐點,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由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重製檢警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現場直接轉交台灣展翅協會專人收取後,進行「兒少性影像轉碼比對移除計畫」及「StopNCII計畫」,透過上開計畫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之性影像,迄今共協助至少25名被害人,更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轉介為外轄被害人提供後續服務,避免被害人來回奔波及二次傷害,打造以被害人為中心之司法友善環境!
本署再次呼籲若遇有性影像外流問題,請透過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台灣展翅協會等正式管道協處,相關人員絕對不會要求被害人拍攝性影像,切勿聽信他人之假消息,避免受騙而生更大損害,如需協助亦可撥打衛生福利部113保護專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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