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516桃檢偵辦人口販運強逼出國從事詐騙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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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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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吳一凡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辦被告劉○廷等強逼被害人至柬埔寨從事詐騙案件,於今日偵結起訴移審,認被告劉○廷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5項、第1項之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等方法使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未遂及同法第 33條第1項之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等方法而對人從事運送等罪嫌,並審酌被告等4人毫無尊重人性尊嚴之觀念,將「人」當作貨物般任意私相授受,無視被害人尚有幼子及老母需其扶養照顧,倘若果依被告4人之計畫,被害人至柬埔寨為詐欺集團工作,不但面臨任人宰割、被迫從事無止盡之勞動之處境,且其家庭頓失主要依靠,被害人家人心中之憂懼,難以文字形容,被告4人行為惡性重大,且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4年8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本案係被害人積欠被告劉○廷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鉅額借款債務,被告劉○廷因得知在柬埔寨從事詐欺犯行之某詐欺集團有人力需求,遂與該集團達成合意,由被告劉○廷將被害人送至柬埔寨交與該集團從事詐騙工作抵償債務。被告劉○廷等人先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尋得被害人後,逼迫其一同前往被告劉○廷位於嘉義市西區之辦公處所,被告劉○廷即命被害人前往柬埔寨為詐欺集團工作以清償上開債務,被害人不允,即遭被告劉○廷等人毆打,被害人被迫同意前往柬埔寨。被告劉○廷即刻安排搭乘翌(20)日清晨班機前往柬埔寨,並命被告郭○宏於翌日駕車搭載被告蔡○修陪同被害人登機,待將被害人交給柬埔寨詐欺集團後再自行返國。嗣被害人於同日清晨4時許,完成登機手續後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內趁機向機場內商店店員求救,店員乃報警到場營救,並逮捕被告蔡○修。
航警局旋即通報本署指派吳一凡檢察官指揮偵辦,為避免其餘共犯察覺逃逸滅證,檢察官隨即簽發拘票,立刻於同日下午拘提被告郭○宏、萬○勝,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被告蔡○修、郭○宏獲准,被告萬○勝則由檢察官諭知5萬元具保。惟被告劉○廷得知東窗事發後,即聞風逃匿,本署旋即發布通緝,並限制出境出海,然專案團隊仍鍥而不捨地利用科技偵查方法,聲請法院准許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及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確認被告劉○廷行蹤,於同年月30日將被告劉○廷逮捕歸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劉○廷獲准,嗣經檢察官積極偵辦蒐證,於近2個月即偵結起訴求刑,貫徹重大犯罪速辦嚴懲之原則,以維法治。
本署提醒國人,如有金融借貸之需求,應尋求合法管道,坊間訴求免擔保、低利息之貸款管道,實蘊含極高風險,國人貸款前宜謹慎查證切勿輕信,以免淪為幕後不法集團刀俎下之魚肉。本署與執法機關對於人口販運犯罪將持續全力打擊不法,以維護民眾人身及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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