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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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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24 本署偵辦被告黃○文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被告4人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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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王念珩於民國1143月間,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桃園市警局)偵辦非法土方業者即被告吳○烜(在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期間發現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即被告黃○文、朱○強、桃園分局警員即被告陳○勳與時任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約僱助理張○豪涉嫌收受被告吳○烜賄賂,即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桃園市警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調查,經密集蒐證偵辦後,於昨日發動執行,搜索被告等人住所及辦公處所共14處、傳拘被告6人及證人8人。

      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黃○文、朱○強、陳○勳、張○豪等4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2名被告則經檢察官諭知各以新臺幣10萬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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