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410桃檢起訴非法處理堆置廢棄物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1
- 資料點閱次數:166
租借占用土地埋垃圾 收運化學溶液隨處堆 掩埋面積遍及1萬4千餘坪 垃圾高達18萬餘立方公尺
桃警環通力合作偵破起訴 聲請沒收不法所得23億餘元
本署檢察官邱郁淳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偵辦被告陳〇全等3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認被告陳〇全等3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貯存、處理廢棄物、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土地原狀及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等罪嫌,於近日偵結起訴,並審酌被告陳〇全先以鋪路、種植園藝為由承租桃園市大溪區半屏段部分土地,復私自架設圍籬、電動鐵門長期占用鄰近土地作為廢棄物掩埋、堆置場所,將周遭環境視作「免費產品」任意取用糟蹋,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且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建請求處被告陳〇全等人4年10月至1年2月不等之有期徒刑,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23億餘元,以資儆懲。
本案係民眾檢舉桃園市大溪區瑞德街巷底遭人傾倒廢棄物,經警前往查訪後發現堆置鉅量廢棄物,隨即通報本署指派邱檢察官偵辦,因現場堆置廢棄物數量龐大有危害山坡下居民之危險,邱檢察官隨即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並聯繫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等行政單位,結合司法及行政資源積極蒐證調查發現,被告陳〇全因知悉該處地處偏僻,地主及其他民眾鮮少行經該處,有機可乘,先向不知情之地主承租桃園市大溪區半屏段部分土地,復未經鄰近土地地主同意,私自架設圍籬、電動鐵門長期占用鄰近土地,自民國111年11月間起至113年5月21日止,將上開土地充作廢棄物處理、堆置場所,並指示被告李〇亞、張〇盛等載運鐵板、瀝青、廢棄車輛及其他種類之廢棄物至該處棄置、掩埋,甚至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有機廢溶液40桶(每桶50加侖)、散裝20公升鐵桶數個及1公升至該處棄置,任由該廢液滲入土地內,掩埋、堆置廢棄物土地面積遍及4萬8170.4平方公尺(1萬4,571.55 坪)、掩埋廢棄物體積高達18萬2,184.287立方公尺,嚴重危害環境及國人健康。嗣於113年5月22日,先在上開土地查獲載運廢棄物之被告張〇盛,復於113年6月3日、4日,由邱檢察官帶同專案團隊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現場進行搜索及調派機具開挖土地,最終查獲被告陳〇全等3人犯行,阻止渠等繼續為牟私利破壞環境。
臺灣為我們共同生活的土地,環境保護不僅攸關永續發展,更直接影響你我健康,本署呼籲廢棄物應依相關法令清除、處理,民眾若有發現不法情事請檢舉通報相關機關,本署將持續與執法單位通力合作加強查緝環境犯罪,守護健康美好的生活環境。
附件下載
- 1140410桃檢起訴非法處理堆置廢棄物新聞稿.pdf604 KB 114-04-11 下載次數: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