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318桃檢偵辦失聯移工路倒死亡案件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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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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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移工傷重倒地遭遺棄 黑心雇主為免查緝裝路倒 檢警相驗認不單純 抽絲剝繭查明真相
本署檢察官邱郁淳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及雲林縣專勤隊偵辦失聯移工潘〇那死亡案件,認被告魏〇富等4人涉犯刑法294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嫌,於今日偵結起訴移審,並審酌被告魏〇富等4人僅因畏懼雇用非法移工之違法情事曝光,眼見死者潘〇那病況嚴峻,竟不願將其送醫救治,反將死者載離棄置於偏僻之深山產業道路內,再佯裝發現民眾路倒報警,甚至檢警察覺有異循線追查後,被告魏〇富等人堅不吐實並焚燬死者物品,企圖影響檢警偵辦,足認渠等價值觀之扭曲與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漠視,法治觀念薄弱,且犯猶仍飾詞狡辯、避重就輕,建請各處有期徒刑1年,以資儆懲。
本案係民眾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下午3時10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115縣道20.5公里旁之水坑產業道路,發現泰國籍男子路倒,口吐白沫,昏迷不醒,經警據報到場將其送醫急救,仍於同年10月21日上午5時27分許,在林口長庚醫院不治死亡,嗣經警查悉死者身分後,於同年11月5日報請本署邱檢察官到場相驗,因死者不明原因路倒在人煙罕至之產業道路,檢察官即請法醫擇期解剖,並查悉死者曾在路倒處附近之牧場工作及同為死者同事之泰國籍失聯移工即被告威〇諾於事發後行蹤不明,為查明事實,囑警向法院聲請科技偵查許可書,以M化車確認被告威〇諾所在位置後,即拘提被告威〇諾到案訊問後,始知悉死者於113年10月19日在被告魏〇富所經營之牧場工作,因不明原因倒地而失去意識,被告魏〇富及其妻黃〇永畏懼非法僱用移工遭察覺處罰,竟不呼叫救護車送醫,不顧死者生命已陷於危急,更換死者身著衣服,以免他人察覺死者曾在牧場工作。再邀來計程車司機即被告姚〇楨與被告威〇諾一同開車將死者載至牧場附近之水坑產業道路棄置,經過約40餘分後,由被告姚〇楨佯裝路人報警,被告魏〇富則返回牧場與被告黃〇永焚燒死者所有之衣物、手機等證物,欲掩飾渠等犯行。然本案經檢察官陸續拘提被告魏〇富、黃〇永、威〇諾、姚〇楨,經訊問後,除被告姚〇楨具保新臺幣15萬元外,其餘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嗣經檢察官積極蒐證抽絲剝繭,終讓真相水落石出,起訴被告被告魏〇富等人使渠等無法逍遙法外,為死者伸張正義。
另經法醫解剖鑑定死者生前因為頭後枕頂部創傷,造成顱內出血,由於腦部腫脹、腦幹出血,導致死者最後因為腦損傷併發肺炎死亡,死者有肝硬化則可為死亡的加重因子等情,可知死者倒地時即造成嚴重腦損傷,且其經解剖發現其患有肝硬化,為其病況加劇之重大因素,本即具有高度致死風險,尚難認死者死亡結果與魏〇富等人之遺棄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渠等行為未該當遺棄致死罪嫌。
本署呼籲雇主無論雇用國人或外籍移工均應善盡保護責任,遇有員工發生意外事故均應即時處置或送醫救治,而非罔顧勞工權益,若有涉有犯罪,本署均會與執法機關嚴加查辦,以維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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