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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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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304桃檢偵辦集團利用遊民買賣護照起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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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查獲犯罪集團利用遊民非法買賣護照  偵結起訴黃姓被告等13  從重量刑以維國家安全

    本署蔡沛珊主任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犯罪集團利用遊民非法買賣護照等案,於今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黃○賢等13人分別違反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之買賣護照、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黃○賢、邱○文為牟取我國護照轉售人蛇集團之暴利,尋覓及利用急需金錢謀生之遊民,誘以小利而為本案買賣護照之行為,致不法之徒得以冒用身分非法入出國境,損及我國護照之公信力及我國國境安全風險,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被告黃○賢、邱○文於民國10411月至1084月間,在臺北車站、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一帶,以到大陸辦金融帳戶,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5,000元不等之報酬為誘因,覓得11位遊民,先帶同遊民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委請旅行社駐點人員即被告趙○芬協助申辦護照及臺胞證事宜,再提供治裝費,於收到護照及臺胞證後,帶同遊民前往大陸地區申辦金融帳戶,返臺後,即以5,0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護照,並將護照出售予大陸人蛇集團,嗣於1076月、8月間,分別在西班牙馬德里機場、義大利羅馬錢皮諾機場,適有他人持變造後之中華民國護照,欲冒用我國國民身分搭機偷渡前往英國而遭查獲。檢警接獲情資後,全力找尋相關涉案遊民,逐步蒐集事證,於113114日向法院聲請搜索被告等人住處,扣得數十本護照及臺胞證等,被告邱○文亦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本署呼籲護照為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切勿一時貪圖小利,將護照出售、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以免觸法,影響我國國際形象及旅行文件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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