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203桃檢偵辦喪屍煙彈起訴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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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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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偵辦利用檳榔攤掩護製造喪屍菸彈販售案 具體求處5年有期徒刑 以示強力打擊新興毒品
本署蕭博騰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被告王〇〇4人共組製毒及販毒集團,涉嫌製造及販賣內含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之電子菸彈(俗稱喪屍菸彈),近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王〇〇4人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等人明知毒品菸彈嚴重殘害國人健康、滋生相關犯罪問題,僅因圖謀私利而製造毒品菸彈販賣,惡性非輕,具體請求法院量處5年及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被告王〇〇4人於民國113年8月至10月間,由被告王〇〇提供斯時仍為第三級毒品之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原料,被告宋〇〇則自拍賣平臺購得甘油、加熱設備、菸油空瓶等設備,2人以桃園市平鎮區某檳榔攤為掩護,在該檳榔攤內後方處所內,以卡式爐加熱方式製作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菸油,後交由被告楊〇〇、李〇〇分別交付渠等製作之第三級毒品菸彈予買家,以此方式牟取暴利。嗣經本署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組成專案小組,於同年10月1日,依法在上址檳榔攤處執行搜索,扣得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原料數包、百香果、可樂香精等菸油原料、量杯、加熱、攪拌設備等製作菸油設備以及已製作完成之菸油成品數瓶。被告王〇〇、宋〇〇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即時遏止毒品流入市面戕害國人。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新興毒品施用後極易造成意識混亂,甚至產生呼吸衰竭、昏迷等致命症狀,行政院已於113年11月27日將之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本署將持續與執法機關緊密合作,加強查緝此類新興毒品,以宣示掃蕩新興毒品危害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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