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13桃檢偵辦市議員張00圖利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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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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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市議員出租違建牟利 檢察官求處10年有期徒刑 查扣239萬元聲請沒收
本署檢察官盧奕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偵辦被告即桃園市議員張○○租用土地違法搭建鐵皮建物(下稱本案違建)作為店面供超商承租,於興建過程中遭檢舉後,為免遭拆除,而與被告即時任桃園市龍潭區(下稱龍潭區)主任秘書(現任區長)黃○○、龍潭區工務課約僱技術員陳○○、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下稱市府建管處)約僱人員周○○等人共同違反相關法規,非法認定違建種類而免予優先拆除,致被告張○○得以將本案違建出租,獲取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389萬3400元。檢察官偵結認被告張○○等5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就被告張○○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其餘被告則依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因素求處適當之刑。
本案係被告張○○於民國109年間,利用實際控制、經營之「波○公司」、「宇○公司」名義,向不知情之地主租用龍潭區土地搭建本案違建準備租予超商,興建過程中為避免遭發現係違建,遂指示被告即員工呂○○偽造不實之「建築物施工中標示牌」。嗣仍於110年初遭檢舉,並由業管違建業務之市府建管處被告周○○、龍潭區公所被告陳○○共同認定本案違建係「施工中違建」而列為最優先拆除對象。被告張○○獲悉後,竟未經地主同意或授權偽造「陳情書」,經被告周○○指點,持上開偽造「陳情書」、假借民眾陳情程序,向龍潭區公所陳情,被告黃○○、陳○○、周○○明知先前業已將本案違建列為最優先拆除之「施工中違建」,竟為圖被告張○○之不法利益,違反「建築法」、「桃園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非法將本案違建改列為非優先拆除之既存違建,使得本案違建免予優先拆除,而於110年5月間將之出租予超商經營,被告張○○因而獲得不法利益389萬3400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之出租收益)。
本案雖已時過多年,但本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積極偵辦,在偵辦團隊鍥而不捨,分析相關金流、資訊,隨即於113年7月17日執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張○○獲准,另扣得宇○公司之金融帳戶239萬5431元;再於113年9月4日執行第2波搜索後,迅予偵結起訴,並就相關被告具體求刑,以維法治。
本署再度重申積極打擊貪污及國土犯罪之決心,以正官箴、維護國土永續發展外,並落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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