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11桃檢就媒體報導林0恩詐欺案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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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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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被告林○恩涉嫌詐欺案件本署已發布通緝
一、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林○恩涉嫌詐欺案件,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6日簽發拘票並先行限制被告出海出境,於翌(27)日被告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同日以被告涉犯銀行法等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審理認為「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行重大」,惟難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新臺幣20萬元具保。
二、因本案涉及金額龐大,被害人數持續清查中,檢察官於獲悉裁定結果後,旋即於同年10月1日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重新審理,被告經桃園地院傳拘未到。本署於今日主動向警方取得拘提被告未著等資料後即發布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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