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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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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4桃檢起訴律師行員組詐團詐欺洗錢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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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銀行員組詐團 假冒幣商真洗錢 詐騙金額逾億元 檢察官求刑13年並查扣房地千萬現金虛擬貨幣

       本署林淑瑗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偵辦律師游○○、臺灣銀行行員郭○○、黃○○等人共組詐欺集團案件,認被告游○○等7人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而於今日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游○○身為執業律師竟利用法律專業諮詢教導假幣商逃避查緝,藏匿假幣商設立人頭公司藉以將鉅額詐欺所得透過虛擬貨幣匯往境外,被告郭○○、黃○○身為臺灣銀行行員,未思恪遵金融交易規範,反憑恃自身專業與被告游○○共謀設立人頭公司透過虛擬貨幣洗錢,且本件犯罪所得高達1億元以上等情事,建議法院量處被告游○○有期徒刑13年、被告郭○○有期徒刑9年、被告黃○○有期徒刑6年,其餘被告則各依其具體犯罪情事量處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之刑。

       該集團由具律師身分之被告游○○擔任首腦並提供法律諮詢,於臺灣銀行任職之被告郭○○、黃○○則利用金融專業背景規避洗錢防制通報,其等另吸收從事虛擬貨幣交易之被告楊○○,並利用被告彭○○、胡○○、張○○等人成立人頭公司開立帳戶作為洗錢之用,該集團成員先對被害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待眾多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後,將詐欺所得層層轉匯至其等所成立控制之人頭帳戶內並製造假幣流後,再由被告游○○、郭○○、黃○○將之轉換為外幣並匯往境外之虛擬貨幣交易所購買泰達幣,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該集團自1125月起至查獲時止,共計詐欺不法所得高達11477萬餘元。本署檢察官於今年6月間起,陸續拘提被告游○○等7人到案,且將被告游○○等6人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同時扣得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827萬餘元、美金3萬餘元、價值美金27萬餘元之虛擬貨幣,另查扣被告郭○○、黃○○之高雄市苓雅區、臺北市大同區等房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

       本案被告游○○、郭○○、黃○○等人身為法律及金融專業人員,利用規避洗錢防制通報及查緝之專門知識,躲避規範透過多層人頭帳戶進行詐欺所得之轉匯,再藉由虛擬貨幣在外境外進行洗錢,本案金流往來龐大複雜,有賴本署檢察官及辦案團隊人員耗費大量時間仔細分析過濾,方能釐清脈絡而掌握全案。甚至,檢察官於首次聲請羈押被告游○○經法院駁回後旋即抗告,嗣經發回重新裁定後,被告游○○知悉將重新審理羈押後,即刻購買機票欲逃逸出境,所幸,檢察官於提出抗告時已預想被告游○○有逃逸之可能並對其實施境管,故於桃園國際機場拘提被告游○○到案並聲請羈押獲准,充分展現檢察官鍥而不捨打擊詐欺犯罪之決心。

       詐欺犯罪日益猖獗,現今更多有具備專業法律、金融知識者不知潔身自愛而淪為與詐欺集團共謀實施犯罪,本署在此重申查緝詐欺犯罪為當前國家重要執法政策,本署將持續加強偵辦此類案件,以維護社會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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