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18桃檢偵結越南移工擄人勒贖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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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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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移工擄人勒贖失聯越南移工10億越南盾 檢察官偵結起訴求處10年有期徒刑
本署檢察官周珮娟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偵辦越南籍被告甲○球等8人涉犯擄人勒贖案,認被告甲○球等8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等罪嫌而於今日提起公訴,並審酌被告甲○球等8人與越南籍被害人2人同為移工,素不相識且無債務關係,竟利用其等為失聯移工之弱勢地位,強擄被害人2人後,命其等向越南家人索討贖金,又被告甲○球居於經濟優勢及犯罪計畫中居於要角地位,並結合其兄即被告甲○河收取贖金並提供處所,建請法院求處2人各有期徒刑10年,其餘被告則依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求處適當之刑。
本案源於被告裴○○與失聯移工「阮○」存有越南盾200萬元(約新臺幣【下同】2,300元)債務糾紛,而被告甲○球等10人(其中被告高○○另行通緝、另有身分不詳男子)於民國113年6月16日晚間11時許同往向「阮○」催討債務,然因「阮○」趁隙逃離,被告甲○球等10人竟託詞同在現場之被害人2人通風報信,即徒手、持棍棒、空氣槍等物毆打其2人,並再強押上車,帶回被告甲○球等10人居住之臺中市大里區居處途中,被告甲○球等10人先在車輛上強取被害人等隨身攜帶之手機、現金5萬元及配戴之金飾等物,抵達後,再次毆打並喝令被害人2人簽立借據、致電家人匯款支付贖金。迨其中被害人阮○水家人於113年6月17日上午,依指示匯款贖金越南盾10億元(約120萬元)至被告甲○河配偶之越南帳戶後,被告甲○球等10人食髓知味,繼於同日下午5、6時許,將被害人2人載運至被告甲○球位在臺中市大里區光正路住處,命被害人阮○水聯繫家人再匯款支付贖金。嗣被告甲○球得知被害人家屬業已報案,即令被告段○○命被害人等脫衣拍攝裸照、影片,始釋放被害人等離去。
本案犯罪地點分在桃園、臺中等多處,犯案人數眾多,所幸檢警專案小組鍥而不捨,透過科技偵查方式,釐清犯罪情節及涉案被告,勾勒渠等藏匿處所,分別拘提被告甲○球等8人到案,並聲請法院羈押7人獲准,經檢察官密集訊問蒐證後迅予起訴,嚴懲罪犯,維護國家法治。
我國經濟高度發展均有賴外籍移工協力,本署對於危害外籍移工人身財產安全之案件亦為重視,將持續與相關執法單位合作打擊不法犯罪,維護外籍移工安全,並呼籲外籍移工應合法於我國居留工作,避免處於失聯弱勢地位而受人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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