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07桃檢偵結扮警黑吃黑強盜毒品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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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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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集團扮警黑吃黑 強盜調包海洛因磚10塊 檢察官偵結起訴求處18年有期徒刑
本署檢察官張家維、黃世維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下稱桃園市調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下稱龍潭分局),查獲被告鍾○○等10人販毒集團成員以「喬裝員警黑吃黑」之方式,強盜所屬販毒集團原欲交付買家之海洛因磚10塊並販賣,檢察官認渠等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及第328條、第330條、第321條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而於近日提起公訴,其中主嫌即被告鍾○○犯後仍飾詞狡辯,並於羈押禁見期間,屢次藉就醫、運動之機會,企圖影響其他共犯之證詞,顯未真心悔悟,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8年。
本案被告鍾○○為販毒集團成員,因個人資金缺口,遂利用其居間協助所屬販毒集團販賣海洛因毒品之機會,與被告許○○等人共謀「喬裝員警黑吃黑」之犯罪計畫,先由被告鍾○○向販毒集團上游佯稱居間介紹買家購買海洛因磚16塊,同時將毒品交易之時間、地點告知與其熟識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偵查正黃○○,再由偵查正黃○○聯繫龍潭分局員警共辦販毒案件。俟被告李○○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晚間11時許,駕車攜帶海洛因磚16塊至桃園市龍潭區三元宮等候買家時,被告鍾○○先向被告許○○等4人告知「等我說可以離開再離開,好朋友警察就會去抓那個人」、「好朋友警察已在附近等了」等語,使渠等放心有警察協助善後,被告許○○等4人即喬裝員警上前壓制上銬負責交貨任務之被告李○○,並趁機將其中10塊海洛因磚以贗品調包,另刻意留下6塊海洛因磚供警查緝,以掩飾其強盜犯行。而被告鍾○○知悉已強盜毒品得手後,立即引導已先由被告鍾○○以探勘交易現場為由帶至三元宮附近之龍潭分局員警向前查緝被告李○○。被告鍾○○隨後亦透過管道兜售該批海洛因轉售獲利。
另被告李○○遭強盜後,不久即遭員警以販賣毒品現行犯逮捕,其認為遭查緝時點過於巧合,懷疑警方與強盜集團串謀,轉向桃園市調處提出強盜告訴,本署檢察官接獲情資後,鍥而不捨、深入追查,陸續拘提被告鍾○○等人到案,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鍾○○等9人獲准,並多次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等人住處及刑事局偵查正黃○○辦公位置等,始釐清被告鍾○○等人之犯罪計畫,另查悉刑事局偵查正黃○○曾利用手機傳送本案偵查秘密予他人之犯罪事證(黃○○涉犯洩密罪嫌,另行分案偵辦)。
本署呼籲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犯罪,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本署將持續與執法機關共同打擊毒品犯罪,自源頭阻斷毒品流入市面,以宣示政府打擊毒品犯罪之決心,維護國民之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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