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004桃檢查獲喪屍菸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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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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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製造喪屍煙彈 檢警共同查獲即時阻止危害
本署檢察官蕭博騰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一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等單位,偵辦被告楊○○、宋○○利用社交網路平台IG、通訊軟體Wechat販售喪屍煙彈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桃園市平鎮區民宅,查獲被告楊○○、宋○○製造含有異丙帕酯、依托咪酯之煙油(俗稱喪屍煙彈),並扣得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原料粉3包(總毛重323.5公克)、依托咪酯類煙油半成品9瓶(總毛重613.5公克)、依托咪酯煙彈成品14顆、調和香精、攪拌器、研磨器等製作喪屍煙彈器具。
被告楊○○、宋○○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楊○○羈押禁見、被告宋○○具保20萬元。
異丙帕酯、依托咪酯屬於新興毒品,業經行政院公告列管為第三級毒品,不肖份子常用以製作電子煙油,吸食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煙油,恐產生致幻、麻醉、肌肉痙攣、運動不協調、抽搐等副作用,本署慎重呼籲國人切勿輕易嘗試,以免有害身體健康並危及生命安全,本署將持續與執法機關合作打擊新興毒品,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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