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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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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04桃檢偵結銷售過期蛋液廠商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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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民生犯罪專組徐明光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公司)以過期雞蛋交由仲○農產品有限公司(下稱仲○公司,瑞○公司之下游加工廠)、新○蛋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公司,瑞○公司之下游加工廠)產製過期液蛋銷售,及仲○公司虛偽標記進口蛋產地並產製過期進口液蛋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吳○裕等10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8款、同法第49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販賣逾有效日期、攙偽或假冒食品、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等罪嫌;瑞○公司、仲○公司、新○公司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科以罰金,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共4,2918,026元。

辦案團隊經詳盡蒐證後分別發動3次搜索共21處,並查扣瑞○公司等3公司建物及土地,被告吳○賢、林○○、洪○○、賴○○經檢察官訊問後聲請羈押獲准。本案被告吳○裕、林○○、洪○○分別係瑞○公司總經理、管理部經理、作業員;被告吳○賢係仲○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係新○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吳○裕為解決瑞○公司囤積過多過期次蛋之問題,竟指示被告林○○、洪○○於1123月至10月間,將瑞○公司之過期次蛋交與仲○公司、新○公司,加工製作為液蛋,當中不乏明顯發黑、腐爛之次蛋,待加工製作為液蛋後,瑞○公司再將仲○公司、新○公司製造之過期液蛋,出貨與瑞○公司不知情之下游客戶,作烘焙、餐點之用。

又被告吳○賢、仲○公司自農業部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貨巴西、泰國之進口蛋,被告吳○賢於1129月間,以上開巴西蛋、泰國蛋,混合國產蛋,加工製做為未殺菌液蛋產品,竟未如實標記原產地國名,虛偽標記原料蛋為「台灣」,且明知上開進口蛋即將逾有效日期,而以製作液蛋日+7日之方式,作為液蛋之有效日期,而已逾上開進口蛋之有效日期,銷售與不知情之下游客戶,使不知情之下游客戶將逾期之液蛋製作為蛋製產品,再銷售給廣大民眾。

瑞○公司為上市公司台灣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企業,且為國內第二大蛋商,在業界有極高信譽,卻濫用其民眾及往來廠商之信任,指示配合下游廠商將對人體健康有害之過期次蛋製成液蛋,並虛偽標示有效日期,對外販售,其中不乏知名之糕餅業者,嚴重影響消費者之身體健康,瑞○公司因而取得4,0031,808元不法所得、仲○公司取得1114,118元不法所得、新○公司取得1772,100元不法所得。渠等僅為私利,全然漠視企業信譽及民眾健康之重要性,檢察官除建請法院沒收不法所得外,並從重量刑,以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本署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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