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23本署指揮偵辦劉律師洩密及詐欺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3
- 資料點閱次數:1212
本署高玉奇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劉○○洩密及詐欺等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蔽、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被告劉○○身為執業律師,明知應依法執行職務,並應符合律師倫理規範,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等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竟於民國110年8月間,利用擔任製毒集團被告陳○○之辯護人得以知悉偵查內容之機會,傳遞偵查秘密予共犯張○○,藉以隱蔽張○○為製毒集團成員身分,免遭檢調查緝。又被告劉○○前已因洩密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自111年7月19日起至111年11月18日止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竟蔑視該決議,隱匿其遭停職及停職期間不得提供法律意見、代為法律行為、擔任法律顧問、代撰訴訟書狀、接受委任等重大事項,使民眾楊○○等9人陷於錯誤,猶委任已遭停職之被告劉○○處理訴訟案件及撰狀等事宜,並給付酬金共新臺幣41萬5,000元。
被告劉○○身為執業律師,不思遵守律師職業倫理,不得以積極作為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之目的,亦應保守偵查中不得公開之秘密,卻將偵查中秘密轉告他人,使犯人隱避,嚴重侵害司法之公正性,且明知其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卻視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停職決議為無物,蓄意隱瞞及詐欺委任人,知法犯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附件下載
- 1130823本署指揮偵辦劉律師洩密及詐欺案新聞稿.pdf268 KB 113-08-23 下載次數: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