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20日商研發經理外洩百億營業秘密至陸企檢調合力偵辦防杜危害產業發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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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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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郭法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吳〇〇、黃○〇、台灣立〇公司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吳〇〇2人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59條未經允許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擅自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台灣立〇公司以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論處而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審酌被告吳〇〇2人侵害營業秘密,造成跨國日商公司損失金額甚鉅,為維護高科技產業健全發展並確保國家產業競爭力,請從重量刑。
被告吳〇〇、黃○〇原在台灣東〇〇公司「微致動器事業部」分別擔任研發經理、研發主任工程師,為謀求高額薪資待遇,受大陸立〇公司董事長王〇〇親自邀約,在臺籌建研發團隊,因而受僱於該集團之台灣立〇公司,詎被告2人分別於109年2月間、5月間離職前、後,不但違反台灣東〇〇公司資訊安全控管規範,且違背對台灣東〇〇公司所負機密資訊保密與管理義務,擅自將台灣東〇〇公司核心技術重製、使用,並洩漏予大陸立〇公司高層,上開商業間諜行為,造成東〇〇公司至少新臺幣123億元以上之經濟損失,嗣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7日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執行搜索,始查獲上情。
本署呼籲營業秘密攸關產業競爭力與企業經營命脈,企業從業人員應遵守法令、契約之規範,並秉持職場倫理,切勿心存僥倖,本署亦將全力偵辦跨國商業間諜案件,維護產業核心技術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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