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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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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27桃檢偵結起訴持槍射擊派出所案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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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開槍襲警無視法律 檢警合力速辦嚴查 本署偵結起訴具體求刑18年 以維社會治安

    本署檢察官甘佳加偵辦被告楊〇隆開槍射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下稱景福所)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楊〇隆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1項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等罪嫌,提起公訴,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及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8年,以資懲儆。

    被告楊〇隆因不滿景福所某員警處理案件結果,竟於民國113323日晚間1052分許,駕車至景福所對街馬路,不顧所內尚有員警及民眾可能通行道路,自車內持蠍式衝鋒槍1把,朝景福所開槍掃射擊發14顆子彈,致景福所內之玻璃門及值班台等處毀損,所幸未有人傷亡。又被告楊〇隆為脫免逮捕,駕車逃逸,對於沿路陸續分段攔截之員警,分別以上開衝鋒槍及仿金牛座手槍,向員警開槍射擊至少17發,致其中警員蔡〇宇左肩、胸及腹部等處中槍而受有傷害,幸未發生死亡之結果。最終,於同日晚間112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95號巷口前,為警合力逮捕,並扣得彈殼31個、子彈38個、彈頭14個、防彈衣1件、仿金牛座手槍2把及蠍式衝鋒槍1把等物,嗣經解送本署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院羈押獲准。

    本案被告持有槍枝火力強大,且僅因不滿員警執法,即在公共場所恣意開槍,不顧他人生命安危,漠視公權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幸經檢警合力偵辦,使將其繩之以法。本署將持續與警察等執法機關合作共同維護社會治安,對於高調挑釁公權力且危及公眾安全案件速辦嚴查,以展現政府守護民眾安居樂業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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