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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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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5敬鵬大火案判決過輕桃檢將上訴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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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就敬鵬大火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矚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法提起上訴,說明如下:

       法院雖以本案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8月有期徒刑,然卻以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情予以緩刑宣告,並繳交公益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50萬元不等。

       惟查,被告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鵬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為員工達3,300餘人之上市跨國公司,於107年度之營業額2017,388萬元,盈餘達37,506萬元,渠等或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尤有甚者,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滯留管壁內,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足認本案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係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本件火災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隨即派出多名消防員到場救災,共出動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212車次,消防及義消人員計801人次到場。國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救災,卻因被告等專業經理人的輕忽漠視造成上開重大不良設置,導致有7位消防員受困在1樓東南角落貨梯A處附近長達37小時,造成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員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之重大災害。對於死者家屬而言,此無可彌補之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得彌補?6名冒險救災卻罹難火場之消防員,均為國家培養多年的優秀人才,專業消防人才養成不易,卻因被告等人之疏忽、輕視而頃刻間殞命,對於國家救災體系造成莫大損失;且本案死者包含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不僅其家人痛徹心扉,亦引起國際注意,誤認我國上市公司僅求營利漠視工安,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甚鉅。如此巨大的損害,但是原審卻只有諭知3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公益金,如此輕微的公益金,對於渠等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顯然不合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之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之發生。

       參諸司法院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與108529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類似判決(4,903件),此類案件宣告刑度之99%均為有期徒刑(4,830件),而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2月相較,本件判決宣告刑度實有輕縱之嫌。本署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未依消防專業規劃廠房,再度發生此類工安憾事,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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