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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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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09 永安漁港疏浚商繞場、跑空單 詐取四千餘萬 桃檢扣押八百餘萬並偵結建請從重量刑沒收不法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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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盧奕勲偵辦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海○公司)實際負責人謝○○等19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於今日偵結,認被告謝○○等19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同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規定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

       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先於民國112913日,分別就海○等公司營業處所、被告住處等10處執行搜索,約談被告及證人共16人,並以被告謝○○、李○○、廖○○、余○○等4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謝○○等4人獲准。經縝密分析所蒐獲證據後,發現犯罪集團甚廣,即刻擴大偵辦;於918日,搜索相關公司營業處所及相關被告住處共計6處,約談相關被告2人;於920日,搜索共計2處,約談相關被告2人,並以被告蔡○○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蔡○○獲准。為求除惡務盡,加緊力道溯源偵辦,於1120日,又搜索相關公司營業處所及被告住處共計8處、約談相關被告5人。本案經檢察官鍥而不捨,先後發動四波執行搜索共26處,並凍結海○公司銀行存款帳戶內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571,540元,其餘被告許○○等,經檢察官勸諭,主動繳回不法所得,共計6479,544元。

       被告謝○○為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吳○○為海○公司之股東,亦任職於海○公司擔任經理,被告李○○係海○公司之工地現場負責人。海○公司分別於109618日得標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辦理「109年度永安漁港泊地及航道疏濬工程」採購案(下稱A工程)、於10911月間追加辦理「109年度永安漁港泊地及航道疏浚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增加數量)」採購案(下稱B工程),依約須疏浚永安漁港泊地及航道淤泥達51,534立方公尺。被告謝○○等人為謀求己身私利,與砂石車運輸業者等人,即全○土資場之負責人即被告許○○、會計人員陳○○及業務經理劉○○;鼎○土資場之負責人盧○○、土方業務承辦人張○○等人共謀,由砂石車運輸業者調派砂石車輛,前往上開土資場「繞場」(即砂石車內雖有汙泥但未實際收容至計劃書所載之上開土資場),以符合砂石車內之GPS紀錄,再將車內之汙泥出售予○鐘實業行及被告巨○公司、張○○等人,合計出售高達12,857.6立方公尺淤泥;或以「跑空單」之方式(即砂石車內無汙泥,假意已裝載汙泥而前往上開土資場)等方式,未依約疏浚永安漁港泊地及航道淤泥計38,676.4立方公尺,共同詐取本案AB工程款項,再出售獲利等一魚兩吃手法,犯罪所得高達4,1099,933元。

       被告謝○○等人置我國漁民之生計及航海安全於不顧,亦致農業局、營建署等機關未能確切掌控該等淤泥之後續流向,以避免環境遭受破壞,幸經承辦檢察官抽絲剝繭,仍偵破被告謝○○等人縝密且龐大之犯罪組織,並就謝○○等19人及海○公司等5公司提起公訴,本署呼籲業者清理廢棄物應遵守相關法規,以盡社會責任,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署會持續與相關執法單位加強查緝是類犯罪,守護乾淨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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