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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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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8桃檢偵結「Lin bay好油」版主涉恐嚇等案件說明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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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偵結「Lin bay好油」版主涉恐嚇等案件說明

本署重大刑案專組檢察官姚承志偵辦臉書「Lin bay好油」版主被告林○○及許○○偽造文書等案件,認被告林○○涉犯刑法第220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169條第12項之誣告、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之犯罪證據、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被告許○○涉犯刑法第220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171條第12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使用偽造犯罪證據、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於今日提起公訴。

本案係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發現被告林○○於今年921日,竟與被告許○○共同謀議,由被告許○○於同日至新北市永和區咖啡廳,登入該咖啡廳提供無線網路後,使用VPN(虛擬專用網路)軟體,移轉至境外IP,再以「何可恩」臉書帳號,私訊傳送「林○○很會爆料幹政府嘛,很邱嘛,我知道你老婆叫○○○,你家住桃園市○○○,還有一個女兒,你最好小心老婆跟小孩的安全,我們走著瞧,幹」等文字,予被告林○○之「Lin bay好油」臉書私人訊息欄,而被告林○○再將上揭恐嚇訊息公開,使被告林○○配偶心生畏懼,啟動刑事偵辦程序。被告林○○並於同月28日,至本署控告遭「何可恩」恐嚇。

被告林○○、許○○2人以臉書假帳號偽裝他人恐嚇自身及其家人之不實訊息,博取同情,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恐嚇、誣告等犯行,嚴重影響社會安寧;惟「矜偽不長,蓋虛不久」,經辦案人員鍥而不捨追查,終查明被告2人使用假帳號,以VPN軟體跳板至境外IP,規避查緝;被告2人為轉移社會輿論焦點,竟以「恐嚇」假訊息方式,混淆視聽,造成社會對立及不安,實屬「是夫喋喋,衒玉賈石」之舉;言論自由是以包容、尊重、自律為發展前提,是民主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被告2人於網路散布虛假訊息,藉言論自由之名,行破壞言論自由之實,故建請法院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儆。

本署嚴正呼籲,切勿為己身私利,濫用公眾資源,散布不實訊息引起社會動盪,本署將持續統合相關執法機關,加強查辦假訊息等不法情事,以維護社會安寧及選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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