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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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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6桃檢起訴知名伴唱機業者盜拷暢銷歌曲侵權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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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伴唱機業者盜拷暢銷歌曲侵權11億餘元  桃檢起訴負責人等14人 聲請沒收並即時扣押財產

  本署檢察官李韋誠近日偵結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公司)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音○公司負責人莊○賓及經銷商等14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光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之1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持有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共11億餘元,且為澈底剝奪渠等不法所得,即時聲請法院裁定扣押負責人夫妻不動產7筆。另審酌被告等人不思合法取得歌曲授權,僅為謀取私利,擅自重製散布,對音樂詞曲創作人及所有致力於取得合法著作權而經營業務之業者極為不公,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36月以上之刑度,以資懲儆。

  本案係因係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發現有未經其授權歌曲儲存於音○公司所生產之電腦伴唱機而報警究辦,經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持續縝密蒐證、詳細比對,發現音○公司自民國100年起,以於網路上下載當月熱門而未取得授權歌曲之原聲原影檔,或提供歌曲名單交與員工曹○銘等人,以編曲軟體製作指定歌曲之MIDI檔,並虛設「天○音樂工作室」及「好○樂師聯誼會」作為躲避查緝斷點,於每月5日前後之某日,連同上開原聲原影檔、MIDI檔、歌單及販售音○公司伴唱機經銷商、電器行名單標籤WORD檔等收件者名單資料,分別燒錄光碟後,再依照光碟內之收件者名單資料,將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燒錄重製成光碟,復以「天○音樂工作室」或「好○樂師聯誼會」之名義,分別寄送予賴○峰等經銷商,再由渠等將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直接灌錄至音○電腦伴唱機內,或蒐集光碟內之侵權歌曲檔並上傳儲存於GOOGLEMEGA等雲端硬碟內,以電子郵件寄送下載連結網址,或轉寄含有前述侵權歌曲檔之下載連結網址或RAR解壓縮檔之信件之方式提供予客戶,任由客戶上網下載侵權歌曲檔自行灌錄至伴唱機內,以此方式侵害瑞源公司等共13家音樂或唱片公司所有之歌曲共9,687首,其中不乏著名公司及歌曲,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甚鉅,幸經辦案團隊縝密蒐證,始得循線查獲上下游共犯結構,避免著作權人之權益持續受害。

  著作權之保護係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對於任何著作之利用均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應僅為牟取私利而罔顧他人權益,本署將持續與相關機關合作,全力查緝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罪,以保護著作權,守護著作人之權益,促進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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