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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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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16 嚇阻申辦大量電信門號以創設人頭電商帳號供詐團使用 桃檢起訴加重詐欺並請求從重量處業者羅○○等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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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許致維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及信義分局,偵辦羅○○等業者申辦大量企業門號,並架設貓池(modem pool)或以APP接收蝦皮等電商簡訊認證碼,創設數萬個蝦皮人頭帳號供詐欺集團使用,以賺取高額報酬,經偵查後,認被告羅○○等4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於1013日偵查終結,起訴羅○○等4人,而被告羅○○所犯加重詐欺罪行,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建請法院予以羈押。經法院審理,於13日晚間,裁定具保新臺幣50萬元候傳。本署認該裁定認事用法有不當之處,已提起抗告。

      本案被告吳○○因故積欠廣告公司鉅額債務,得知可以藉由提供門號,收受電子商務人頭帳戶註冊認證碼簡訊、語音訊息之方式,提供詐騙集團使用以獲取高額利潤,為償還債務,乃與黃○○、朱○○合意以〇〇〇廣告公司企業戶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30萬筆企業門號(實際領取9萬多筆後即遭偵辦);羅〇〇亦係以代收電商網站人頭帳號驗證碼為業,除自行以人頭公司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外,亦向同行收購門號,得知吳〇〇有大量門號可使用,即向其收購。被告羅○○、吳○○等提供門號代收驗證碼,尤以申辦蝦皮人頭帳號最多。緣因詐騙集團發現可利用蝦皮退款機制漏洞,即蝦皮網站內交易時,如以假買家向假賣家下單購買商品,即會產生供匯款之銀行虛擬帳戶,再將銀行虛擬帳戶提供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匯款,即使買賣雙方嗣後解除交易,該匯入款項,並非退還給匯款人,而是將款項以蝦幣之方式,匯給在蝦皮網站交易之原人頭買家帳號,以此作為詐欺集團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行為,而且上開洗錢方式,具有靈活有效、可製造更多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查緝、無需使用車手提領款項以節省成本之特性。被告吳○○及羅〇〇等人以其等各自架設之貓池(modem pool)機房,使境外不詳詐欺集團得以創設蝦皮等電商人頭帳號供詐騙使用。其中被告羅〇〇於111年5月,因架設代收簡訊機房等相同手法涉犯詐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惟仍不知悔改,繼續從事相關犯罪,更變本加厲,以經營小額貸款要求借款民眾提供身分證件之方式,成立人頭公司,再以企業戶的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大量門號,持續從事相同犯罪行為。

      本案涉案門號達9萬餘門,且蝦皮人頭帳戶眾多,然檢警專案小組鍥而不捨,透過科技偵查分析比對各項通聯、對話資料,鎖定貓池設備地點後,先後搜索11處,查扣貓池設備及大量門號SIM卡等;同時在臺灣高等檢察署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協助下,與相關電信公司及蝦皮公司密切協商並迅速調取資料後,由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同仁不分晝夜仔細分析比對數萬筆資料,釐清犯罪情節,嗣經檢察官詳細查證、密集訊問後,認為被告等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重大,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從重量刑,並函請電商公司將涉案門號所創設之人頭電商帳號停權,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 版」,嚴懲詐欺罪犯,阻絕並降低詐騙受害事件,維護國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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