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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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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720桃檢偵結起訴羅○○槍砲案,建請法院量處最重之刑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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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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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葉益發主任檢察官於112年3月22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在桃園市龜山區某處隱密透天住宅內,當場查獲被告羅○○持有非制式衝鋒槍、非制式步槍等4把、子彈1萬4千發、改造槍械工具1批及槍枝零組件等證物,並於同日晚間,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彈等重罪嫌疑重大,並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全案嗣經檢警團隊積極偵查、比對來源,並縝密搜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於近日偵查終結起訴,認被告所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第13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非制式衝鋒槍、非制式步槍、子彈及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及同條例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刀械等罪嫌。又其寄藏槍、彈數量龐大,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及秩序,建請法院量處最重之刑。
      本署對於槍枝衍生之治安問題向來極為重視,凡涉影響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案件均嚴查速辦,以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定及保障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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