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12 民主根基不容蠹蝕 行賄當選不容獲利 本署對涉嫌賄選當選人所提當選無效訴訟2件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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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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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檢察官於去(111)年12月底,認第三屆桃園市八德區王姓里長、復興區第一選區黃姓區民代表等2名當選人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9日分別以111年度選字第13號、111年度選字第9號判決王、黃2人均「當選無效」。
上揭2件賄選案件,其中王姓里長賄選案,由張家維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共同偵辦,查獲其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向選民買票,刑事部分涉交付賄賂罪,業於日前遭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禠奪公權4年;黃姓區民代表賄選案,則由徐明光檢察官指揮大溪分局及桃園市調查處共同偵辦,查獲其以每票1,000元或以米等生活物質,向選民買票,其涉刑事部分,已提起公訴,刻由桃園地院審理中。
公平、公正之選舉,乃民主政治之基石,本署一貫秉持「無底限、無上限」原則,強力偵辦賄選不法行為。期盼透過2位行賄者當選無效訴訟,宣示賄選者不得享有當選果實之立場,以防杜嚇阻不法選風,達到乾淨選舉、選賢與能,進而實現深化民主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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