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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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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送達本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3號發還保證金催領函、發還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同意書各1件,本案被告CHOKBANDIT CHATCHAWAN、具保人高珍華,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4
  • 資料點閱次數:1014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83號發還保證金催領函、發還保證金通知影本及同意書各1件,本案被告CHOKBANDIT CHATCHAWAN、具保人高珍華,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送達,自公告張貼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二、本署受理旨揭案件,業於110年11月30日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因受送達人高珍華所在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公示送達,請向本署月股書記官洽領。(請先行聯絡承辦書記官 電話:03-2160123分機5362)。
三、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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