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4791號陳為榮、陳宥騏於115年6月24日判決確定,本案追徵之沒收犯罪所得,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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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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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4791號陳為榮、陳宥騏於115年6月24日判決確定,本案追徵之沒收犯罪所得,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確定。
二、 依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判決主文:陳為榮、陳宥騏如附表四之犯罪所得,於扣除附表八執行所得後,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為榮如附表五之犯罪所得沒收之。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裁判確定日即115年6月24日,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116年6月23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承辦人:戊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83。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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