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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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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3193號高淑琴 洗錢防制法案於115年4月14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6
  • 資料點閱次數:16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3193號高淑琴 洗錢防制法案於115年4月14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刑事判決確定。
二、 上開判決主文:高淑琴犯如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扣案如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表二編號1:SAMSUNG(藍色含SIM卡)手機1支、OPPOReno11(藍綠色含SIM卡)手機1支、合約13張、現金憑證收據42張、現金新臺幣220萬元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5年4月14日),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民國116年4月13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聯絡人:新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77。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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