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143號邱耀德詐欺案沒收部分於114年6月27日判決確定(撤回上訴),本案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3970萬元,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1
  • 資料點閱次數:65

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
‌主旨:‌公告本署115年度執沒字第143號邱耀德詐欺案沒收部分於114年6月27日判決確定(撤回上訴),本案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3970萬元,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
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4號判決主文(沒收部分確定):邱耀德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所得,除應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判決確定日起屆滿一年內(即114年6月27日至115年6月26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承辦人:園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87。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外,另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