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公告函文字說明:主旨:公示送達本署年毒執護字第10乙案應送達於受保護管束人桃檢春 管字第1159033203號告誡函乙份(附貼於後)。
本案件受保護管束人蔡綱原,請查照。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