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4681號許家瑋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6月18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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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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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署114年度執沒字第4681號許家瑋洗錢防制法案,於114年6月18日判決確定,本案之沒收物變賣之價額及沒收、追徵財產,請求權人得聲請發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公告事項:
一、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判決確定。
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許家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陽信銀行、安泰銀行帳戶內被設為警示帳戶洗錢之財物共新臺幣429萬2590元沒收。
三、 聲請期間:自本案裁判確定日(即114年6月18日),判決確定屆滿一年內(即115年6月17日)。
四、 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時,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提出聲請狀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後,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聲請狀表格可至本署網站下載)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五、 所為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或未於檢察官所命之期間補正且已逾裁判確定後一年期間者,檢察官得予駁回。
六、 檢察官發還或給付之範圍,以執行沒收或追徵「實際」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為限;且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應以實際分配表為發還或給付。
七、 本件承辦人:酉股書記官,電話:(03)2160123轉1074。
八、 本件公告除張貼於本署牌示處之外,另公布於
本署全球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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